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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商標後天識別性即第二層意義
2018-04-27

【商標狂人最新消息】談商標後天識別性即第二層意義

商標核准的前提是商標必須具有識別性,因為商標是用來區分商品的來源,避免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故商標法第五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這就是商標識別性之明文規定,固有意義的識別性,一般稱之為「先天識別性」。

相較於商標的先天識別性,即後天識別性,又稱為第二層意義(secondary meaning),即原不具第五條第二項識別性之商標,但因長期繼續性地將之作為商標來使用,使得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且與其相關商品產生連結時,此時例外的亦得申請商標註冊。舉例來說,「多喝水」和「多喝水多運動」使用在礦泉水;「鑽石恆久遠一顆永留傳」使用在珠寶、手鐲等飾品上。上述商標本不具備商標應具有的識別性而僅止於口語的使用,因商標所有人長期繼續地大量曝光使用,使得大眾得以清楚了解「多喝水」和「多喝水多運動」或「鑽石恆久遠一顆永留傳」為商標品牌。如此一來,該商標的所有權人在提出商標申請時,就有機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