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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擅用G20峰會標誌屬違法行為
2016-09-06

【商標狂人最新消息】9月份,G20峰會即將在杭州舉行,這場舉世矚目的盛會吸引了世界的目光。

 

2016G20峰會會標圖案,用20根線條,描繪出一個橋形輪廓,同時輔以G202016CHINA和篆刻隸書“中國”印章。橋樑寓意著G20已成為全球經濟增長之橋、國際社會合作之橋、面向未來的共贏之橋。同時橋樑線條形似光纖,寓意資訊時代的互聯互通。圖案中G20的“O”體現了各國團結協作精神。中文印章彰顯了中國傳統文化內涵,與英文CHINA相呼應。

 

與此同時,有部分商家瞄準了其中的“商機”,借G20峰會東風為其產品“包裝”宣傳。不過,未經相關部門授權使用G20峰會標誌是違法的。據紹興網-紹興晚報報導,近日,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管局就查處了一起美容院涉嫌侵犯G20峰會標誌專用權的案件。

 

據悉,紹興柯橋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一起網路案件舉報,反映柯橋街道笛揚路一家美容院看中杭州G20峰會的影響力,策劃推出圍繞G20的主題宣傳活動,店主還利用個人微信號在微信發佈相關廣告資訊。

 

收到舉報後,716日,柯橋區市場監管局柯橋分所執法人員對該美容院進行現場檢查。當場查獲印有“G202016CHINA”文字及圖形特殊標誌的宣傳卡片450張、塑封紙7張、橫幅2條,並取證確認該店借G20峰會東風為其“包裝”宣傳、推廣所謂美容美髮G20卡等事實。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查處之中。

 

據柯橋區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G202016CHINA”文字及圖形的特殊標誌,經國家工商總局核准登記,此特殊標誌的使用受《特殊標誌管理條例》(中國國務院令第202號)保護,須經國際峰會杭州市籌備辦的授權才能使用。接下來,柯橋區將加大法律法規宣傳力度,督查指導和專項整治相結合,嚴厲查處擅自使用G20峰會標誌虛假宣傳及廣告中侵犯G20峰會標誌專用權的行為。

 

此事引發了關於特殊標誌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的相關思考。下面,就與您一同探討特殊標誌保護制度及特殊標誌與商標的關係。

 

【特殊標誌保護制度】

(一)什麼是特殊標誌

根據中國國務院《特殊標誌管理條例》第2條及第21條的規定:特殊標誌是指經中國國務院批准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誌;或是經中國國務院批准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性文化、體育、科學研究等活動的組織使用的名稱、徽記、吉祥物等標誌。

 

(二)特殊標誌保護體系

按法律效力和適用範圍的不同可劃分為五個層次:

1.國際法。雖然目前還沒有統一的特殊標誌保護國際公約,但某些國際組織作為擁有較高知名度的標誌的所有人,都在其成員國範圍內約定該標誌的使用規範。

2.法律。商標法適用於已登記為注冊商標的特殊標誌,著作權法將具有獨創性的特殊標誌作為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比如徵集設計的吉祥物等。專利法對包含有某個特殊標誌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上應用的產品外觀設計授予專利權,比如奧運會、世博會的紀念品等。反不正當競爭法則規範市場交易中經營者違反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商業道德,在經銷的商品上或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擅自使用某個特殊標誌,並造成消費者對該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行政法規。中國國務院頒佈的《特殊標誌管理條例》是我國特殊標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一般性法規。

4.地方法規。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奧林匹克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定》,內容涉及與奧林匹克有關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的保護。

5.特殊標誌所有人自行制定的規定。內容以特殊標誌使用許可的具體操作程式為主,在所有人與使用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

 

(三)《特殊標誌管理條例》

中國國務院於1996713日發佈《特殊標誌管理條例》,分為總則、特殊標準的登記、使用與保護、附則四章,共22條。

 

1.特殊標誌的管理機關及職權

經法規授權中國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特殊標誌登記申請,經審查符合有關規定後發給特殊標誌登記證書。特殊標誌經核准登記後,由中國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告,自此開始受條例保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所有人投訴受理特殊標誌侵權案件,可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

 

2.特殊標誌的有效期

依據條例第9條規定特殊標誌有效期為4年,自核准登記之日起計算。特殊標誌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延長的期限由中國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決定。

 

3.特殊標誌的使用與保護

特殊標誌所有人可以在與其公益活動相關的廣告、紀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該標誌,並許可他人在中國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使用該標誌的商品或者服務專案上使用。被許可使用人應當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使用人與所有人之間應當簽訂書面使用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另外特殊標誌使用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中國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報使用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存查。獲得授權、簽訂書面合同後才能合法地使用特殊標誌。

 

侵犯特殊標誌專用權的行為包括: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如未經所有人同意將奧林匹克標誌、世博會名稱印刷在自己商品的廣告宣傳資料上;未經特殊標誌所有人許可,擅自製造、銷售其特殊標誌或者將其特殊標誌用於商業活動的,如在自己的商品銷售活動中擅自使用2008年北京奧運會推薦產品”字樣;有給特殊標誌所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其他行為的。此類行為可能涉及為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提供場所等便利條件的間接侵權行為,或毀壞、汙損公眾場所的特殊標誌等。

 

聊完特殊標誌保護制度,想必大家都會想到另一個問題:特殊標誌與商標又是什麼關係呢?

 

【特殊標誌與商標的關係】

一種意見認為,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名稱、會徽、吉祥物等特殊標誌與商標並無區別,兩者均有區別來源和出處的功效,均屬智力勞動的成果,表現形式又近似,因此,可在商標法中的對特殊標誌問題進行規定。不可否認,特殊標誌與商標確有相似之處,比如都有區別提供產品者來源的作用、均具有顯著性的特徵等等,但從本質上看,兩者仍有明顯的區別:

 

1.商標的擁有者和使用者多數下是同一的,而特殊標誌的擁有者和使用者卻是分離的。商標的專用權人通常是為在其生產的商品上或提供的服務上使用其商標而申請註冊的,目的是將自己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與他人相區別,方便消費者選擇購物。因此,多數情況下,商標的擁有者和使用者是同一的。即使有時商標專用權人以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商標,也不影響商標專用權人自己使用。只有極個別情況下,比如由於某種特殊原因註冊人近期內無法使用該商標,又想保持注冊商標的效力二許可他人使用時,才會引起商標擁有者和使用者的分離;而特殊標誌則不同,標誌的擁有者和使用者通常是分離的,特殊標誌所有人並不提供商品或服務,僅是將特殊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和提供贊助者使用。

 

2.主體資格不同。商標的註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以及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而特殊標誌的登記申請人,是經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臨時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文化、體育、科研等活動的組織者或籌備者。而使用人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體工商戶。

 

3.商標註冊人可依其意願,將專用權有償或無償轉讓於他人;而特殊標誌因主體資格有特殊要求和限制,所以其登記人不能轉讓其標誌,只能通過簽訂使用合同,許可其他企業使用。

 

4.與商標註冊申請不同,申請特殊標誌登記,除提交一般的申請書件外,應附送國家相應主管部門批准舉辦該項臨時性公益活動的檔。還應提交有關《特殊標誌准用證》的發送條件及管理辦法等文件。

 

5.要求保護的期限不同。商標註冊的保護期限一般為10年,根據商標註冊人的要求,還可以無限期地續展下去;而特殊標誌要求保護的期限則較短,一般隨活動的結束而終結,雖然也有像申辦奧運會那樣要求長時期保護的事例,但仍較商標的保護期短,且數量了了。

 

綜上,難以將特殊標誌與商標等同視之,也即不宜簡單地將特殊標誌納入《商標法》的調整範疇,而適宜頒佈單獨的法規以保護特殊標誌。

 

資料來源:中華商標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