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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搶註該怎麼辦?
2017-10-31
【商標狂人最新消息】商標法明文規定二人以上同日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指定申請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而各別申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不能辨別時間先後者,由各申請人協議定之;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定之。由此可了解我國商標法是採行商標先申請註冊原則。也就是以在先提出商標申請者在沒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的註冊商標申請時,就可以取得商標權。
 
自身的商標被他人搶先註冊取得商標時,該如何處理?
一、 提出行政爭議救濟。
        1. 遭搶註的商標註冊未滿五年時:
             該搶註的商標倘若剛註冊核准,則可以於註冊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異議;如果已超過前述三個月的時間,
             則可對之提出評定或基於註冊後連續五年未使用理由提出廢止。
         2.遭搶註的商標註冊已滿五年時:
             除惡意註冊著名商標的情形外,無法再提出評定程序;因此如果要撤銷該搶註商標,可對該商標基於連
             續三年未使用提出廢止。
二、 買回遭搶註商標。
三、 另行創設新商標重新提出商標申請。
 
有鑑定於企業在各地行銷其產品或服務時,為防止商標遭他人惡意搶註,企業應就商標的使用地區和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作一完整評估,甚至企業重要的產品其銷售據點如涉及全球各地,企業應有宏觀的考量,除應就已使用商標於實際銷售國家提出商標申請外,更應該對於商標類似的文字或圖形與相關聯的商品或服務及將來可能銷售的國家,一併考慮先提出商標申請,以防止有心人士搶註商標而妨礙企業品牌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