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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大戰開打!食藥署擬消滅「藥」字品牌 美妝品牌恐改名
2019-01-09
【商標狂人網最新消息】為了確保消費者權益,立法院去年5月修正通過《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明定業者不得在化妝品廣告中誇大不實及涉醫療效能。然而,原是一項立意良善的修法,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日擬訂管理原則時,卻規定品名及標示不得出現「藥」字,完全未考量抵觸到《商標法》。
為進一步規劃管理原則,衛福部食藥署日前擬定「化妝品品名、標示、宣傳涉及『藥』之管理原則規劃」草案(下稱標示宣傳管理原則),認定「藥用」、「藥皂」、「藥劑」、「藥水」、「藥粧(妝)」等字詞,涉及醫療效宣傳,因此,不得出現在品名及標示中。
然而,品名及標示與商標相關,「藥用」、「藥皂」、「藥粧(妝)」等字詞,更經常用在化妝品牌的產品上。若統計市面上品牌,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檢索系統,在第3類商品(化粧品)上,輸入「藥皂」、「藥粧」等字搜尋,至少有10筆以上註冊商標,其中,著名的「森田藥粧」、「美琪藥皂」都在此列,若按照新規,未來恐怕不能再用,必須被迫改名。
不過,據了解,食藥署態度強硬,除了主張有5年制度轉換期,能讓業者適應外,近日更透過智慧局,私下向個別廠商「溝通」,要求撤回商標註冊申請,並提及如果堅決繳費領證,衛福部將去函智慧局,對其商標註冊提出異議。
但事實上,商標的異議或評定,在《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或第65條第3項中,已有相關規定,且商標註冊若已滿5年者,則不適用部分法定撤銷事由。因此,食藥署若強制執行標示宣傳管理原則,恐怕有侵害人民取得商標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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