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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申請須知
中國大陸註冊商標的期限、轉讓、和使用許可
2016-07-13
中國大陸註冊商標的期限、轉讓、和使用許可
期限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註冊之日起計算。
續展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期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轉讓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定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註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許可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