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狂人最新消息】世界著名車企業法拉利公司在商標註冊上遇到了煩心事,該公司在中國大陸申請註冊“法拉利”商標,指定使用在“領帶、圍巾、運動衫、手套(服裝)”等28種商品上。不料,在註冊過程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以該商標與在先註冊的“法拉莉”等3件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了“法拉利”商標的註冊申請。法拉利公司不服,隨後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複審。此後,該案歷經商標複審及行政訴訟階段。而在此期間,有兩件引證商標相繼被撤銷。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而依據判決結果,“法拉莉”商標仍然構成法拉利公司申請註冊“法拉利”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在與“法拉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似的類別上,“法拉利”商標恐仍難以獲得註冊。
商標註冊遇阻
位於義大利的法拉利公司是世界知名汽車生產商,於1929年由恩佐•法拉利創辦,主要製造賽車及高性能跑車。2005年8月,法拉利公司向商標局提出第4859708號“法拉利”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領帶、圍巾、運動衫、手套(服裝)”等28種商品上。
標局審查後認為,法拉利公司申請註冊的“法拉利”商標與在先註冊的“法拉莉”商標、“法拉利FOULLLARY”商標和“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其中,“法拉莉”商標是在1998年10月由上海法拉莉鞋業有限公司向商標局申請註冊,並於2000年3月被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類“鞋(腳上的穿著物)、運動鞋、帽子(頭戴)、手套(服裝)、腰帶”商品上。此後,該商標專用權期限續展至2020年3月。
2009年1月,商標局以法拉利公司申請商標與上述3件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了“法拉利”商標的註冊申請。
隨後,法拉利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法拉利公司認為,3件引證商標是對“法拉利”商標的惡意複製和抄襲,請求准予申請商標的註冊申請。而在“法拉利”商標駁回複審期間,引證商標“法拉利FOULLLARY”遭遇商標異議,並被商標局裁定不予核准註冊,該裁定已經生效。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認為,因引證商標“法拉利FOULLLARY”被裁定不予註冊,因此該商標不再成為“法拉利”商標註冊申請的在先障礙。商標評審委員同時認為,“法拉利”商標在“領帶、圍巾”商品上的註冊申請與引證商標“法拉莉”“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但若使用在除“領帶、圍巾”外的其餘商品上,則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013年9月,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法拉利”商標在“領帶、圍巾”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在其餘商品上的註冊申請予以駁回。
引證商標被撤
法拉利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隨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在此期間的2013年11月,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局裁定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予以撤銷。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此前核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襯衫、T恤衫、外套、針織服裝、風衣、鞋、帽、襪、腰帶”商品上。
北京一中院審理後認為,在“法拉利”商標指定使用的“帽、鞋”等26種商品上,“法拉利”商標與“法拉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雖然目前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被撤銷,但並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此前作出的決定結論的正確性。最終,北京一中院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法拉利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後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法拉利公司認為,北京一中院的判決沒有考慮情勢變更,屬於法律適用錯誤。被撤銷的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是3件引證商標中唯一包含2501“衣物”類似群組的,而2501群組又是申請商標指定商品最主要、最核心的群組。因此,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是否應構成申請商標的註冊障礙,對確定申請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範圍至關重要。
終審迎來轉機
北京高院審理後認為,法拉利公司申請註冊的“法拉利”商標指定使用的“帽、鞋、靴、腰帶、手套(服裝)、拖鞋”商品,與“法拉莉”商標核定使用的“鞋(腳上的穿著物)、運動鞋、帽子(頭戴)、手套(服裝)、腰帶”商品已構成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但“法拉利”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與“法拉莉”商標核定使用的相關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較為明顯的區別,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亦分屬不同的類似群組,不屬於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銷,不再構成“法拉利”商標註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因此“法拉利”商標在與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註冊申請應當予以核准。
北京高院同時指出,商標駁回複審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在商標駁回複審後續的訴訟期間,商標的註冊程式並未完成,因此,如果不考慮引證商標“金頓•法拉利JINDUN•FALAILI”已經被撤銷而不再構成對申請商標註冊的權利障礙的事實,而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僅對商標申請人不公平,而且也不符合商標權利是一種民事權利的自身屬性,不符合商標法保護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變化了的事實狀態重新作出複審決定。
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判令撤銷北京一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決定,並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這也意味著,北京高院確認,“法拉利”商標申請註冊的28種商品中,與“法拉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構成近似的是6種,而非此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北京一中院認定的26種。但依據該判決,在“帽、鞋、靴、腰帶、手套(服裝)、拖鞋”6種商品上,“法拉利”商標恐仍難以獲准註冊。
資料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